一、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劳动争议案件;
(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格权、民主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五)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工会工作者申请法律援助,应向所在工会或上一级工会及其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工会组织申请法律援助,应向上一级工会及其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工会法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先收到申请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工作证或其他相关证件;
(二)经济困难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材料;
(四)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农民工、工会工作者和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的职工,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一)困难职工证(特困职工证);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四)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五)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六)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七)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及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五、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符合援助条件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对一般性的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援助人员应当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主动、依法、及时处理援助事项。援助事项结案后,援助人员应当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法律援助的文书。